
???????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5月17日在“2015第四屆中國國際農商高峰論壇”公開透露,《農村土地承包法》正在修訂中。據財新記者了解,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仍處于多方征求意見、研討階段,尚未形成草案。承包期限等關鍵問題仍未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農村改革任務的要求。農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是全會對承包地做出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財新記者從接近此法修訂的人士處獲悉,從法律上明確三權分置以及各項權屬的性質、權能,是承包法修訂的重要內容。在此基礎上,經營權的抵押權能有望獲法律正式賦予。不過,三權分置的具體安排,在理論上仍有許多問題需要厘清。比如,對于承包權究竟是債權還是物權,至今仍有爭議。
承包期限問題至關重要,卻長期未有定論。現有農地承包期為30年,中央則有意建立更長期穩定的承包關系。2008年,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保持現有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此后中央一號文件多次提出,抓緊研究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的具體實現形式,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但遲遲沒有落實。日前,“研究提出落實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意見”被列為“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之一。
據財新記者了解,承包期限問題仍待中央定調。政策界、學界曾有不同意見。一些人士主張虛化集體所有權,將土地財產權利完全交給農民,遵從“有恒產者有恒心”的古訓。也有人主張繼續調整土地,相應地,集體所有權將得到強化。韓俊曾在2014年12月發表在財新網上的文章中表示,如果不設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則逼近集體土地所有權,容易誤讀為推行土地私有。
上述文章稱:“我們傾向于有期限的‘長久不變’。”據文章解釋,這樣有利于保持現有土地承包政策的穩定和延續,有利于本輪承包期屆滿后向“長久不變”平穩過渡,有利于維護物權法律制度統一。同時,也便于地方處理人地矛盾、流轉期限、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
韓俊表示,參照現行法律關于城鎮居住用地使用權、林地承包權年限的規定,建議將“長久不變”的承包期限確定為70年,起點為二輪30年承包期到期后。
韓俊在上述“2015第四屆中國國際農商高峰論壇”還表示,中國現在對流轉的管制和管理,跟歐盟一些國家相比還要弱。現在這些政策性文件的規定,將來有一些會在修訂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當中得到反映。去年以來,中央和有關部門已經就規范土地流轉、工商資本務農出臺了多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