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場與村集體之間發生了林木權屬糾紛,如何來進行認定?到底哪方才是林地所有人?案件會進行怎樣的調節?本文將做出闡述。
案情簡介
2009年12月9日,長崗村2、10社集體用舊林照換取新《林權證》,換證依據是1982年林權執照,照號為058254號,座落名稱:火燒房,樹種為人工落葉松,新換取的《林權證》為A2200030094號,座落名稱:慶嶺廟,65林班36小班,面積1.5公頃。該社換證后將林木出售給個人,在個人準備申請采伐時,雙河鎮林場提出林木權屬為國有林場所有,引發林木權屬爭議問題。
調解經過
針對該林權爭議問題,縣林業局派出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通過查取證據后了解到:1989年雙河鎮林場與長崗村2、10社進行過地塊認定,對長崗村2、10社的1982年林權執照記載的林地座落進行確認,并填寫了地塊認定書和繪制了經營圖,爭議林木當年認定為林場所有。長崗村2、10社于2009年換取新《林權證》時,由于林業站工作人員現場踏查不細致,林地座落確認出現偏差,將爭議林木登記為該社名下,并發放了《林權證》,社集體于2000年前后采伐更新過一次,當時林場不知情,該社始終按照自己所有的林木進行經營并后期流轉他人。雙河鎮林場提出林權爭議后,長崗村2、10社社員不服,多次到縣政府及縣林業局上訪,縣林業局調解委員會綜合分析,進行判別,加大調解力度,及時處理了該林權爭議問題。
調解結果
鑒于爭議問題發生在國有林場與社集體兩個單位之間,而社集體曾經在該林地上進行過采伐,剩余林木約二百余株,并且已經流轉在個人名下,為了平息糾紛,維護穩定,正確處理信訪問題,經調解并爭求雙方同意,達成調解意見如下:林木已經由社集體辦理了林權證,現地剩余林木歸2、10社集體所有,同時為了減少國有林場經濟損失,由長崗村2、10社集體補償雙河鎮林場人民幣貳仟元錢。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林地(木)權屬糾紛案件,村社集體與國有林場之間由于歷史遺留問題,林地、林木界線模糊不清,隨著時間的延續及標的物的價格上漲,引發爭議問題較多。如果不及時有效處理,會引發集體群眾長期上訪。
本起糾紛事件從調解情況看,關鍵是村社集體持有的《林權證》和國有林場提舉的相關證據效力問題,國有林場出示了有力證據,但是村社集體于2009年換取的《林權證》已具有法律效力,并已經流轉在個人名下,為了平息糾紛,維護穩定,經調解并爭求雙方同意,達成調解協議,由社集體出資補償林場部分經濟損失,林木歸社集體所有,減少了爭議雙方的經濟損失,同時,避免了村社集體與另外第三人進一步發生權屬爭議問題,為今后處理同類問題提供了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