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中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被稱為宅基地使用權人,那么宅基地使用權人都享有哪些權利呢?是否可以對宅基地進行任意處分呢?
1、建造房屋、添加附屬設施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添加附屬設施,比如廁所、豬舍、工棚等。同時,宅基地使用權人還有權在使用權范圍內的宅基地上種植樹木、花草等。
2、相鄰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
宅基地是
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
土地。農村中擁有
宅基地使用權的人被稱為宅基地使用權人,那么宅基地使用權人都享有哪些權利呢?是否可以對宅基地進行任意處分呢?
1、建造房屋、添加附屬設施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添加附屬設施,比如廁所、豬舍、工棚等。同時,宅基地使用權人還有權在使用權范圍內的宅基地上種植樹木、花草等。
2、相鄰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在不動產上享有的權利,它在房屋建成后附屬于房屋所有權,當然適用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而且,相鄰權隨著宅基地使用權的發生而發生,并隨著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行使相鄰權,保障權利的充分行使。當自己的相鄰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相鄰關系的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并賠償損失。
3、無償且永久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保障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的基本權利,國家出于形勢政策的考慮,規定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無償使用的制度,沒有時間限制,并受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不需交納任何宅基地使用費即可永久使用。雖然這一點有著明顯的政策性傾向,但是據我國目前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來看,其仍不失為一個鮮明的特點。
4、有限制的處分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的僅僅是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因此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不能隨意處分其使用權。我國現行法律中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轉讓,但是建筑物以出售、贈與、繼承、遺贈等方式流轉的,宅基地使用權隨之流轉。從法理上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使用權人的一項權利,當然有權對其進行處分;而且在實踐中,隨著經濟的發展,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單獨轉讓的行為非常普遍,法律的這一限制性規定越來越受到挑戰。
5、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用益物權,法律規定的各種物權請求權都可以適用:在權利不明時可以提出宅基地使用權確認之訴,被侵奪時可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返還之訴,受妨害時提起宅基地使用權排除妨害之訴,依次類推還可以提出消除危險之訴等,并且可以要求適當的賠償。當國家或集體對宅基地進行征收時,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重新獲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權,并可以要求給與合理補償。
也許不少人會對上面第三條權利有所疑問,有人認為這說的就應該是宅基地的所有權啊。其實,不管在什么時候宅基地的所有權都是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居民即使可以無償且永久占有,也只是對與宅基地使用權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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