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西安鄠邑區大王鎮宜都村的村民們在村干部的動員下,宜都村一共有136畝耕地被流轉給一家名為“陜西君龍生態科技有限公司鄠邑區分公司”的企業,承包年限為20年。一年以來,該公司將此處用于傾倒污泥,導致寸草不生,惡臭不止,村民的生活臭不堪言。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國家鼓勵農戶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宜都村村民回憶,村委會張寶慶在動員大家時,說的理由僅僅只是養蚯蚓。而在村民們不堪其臭,找張寶慶拿出合同時,村民這才發現上當了,因為在合同上,土地用途一項明白的寫著“從事城鎮生活污泥處理”。
我們不禁要問,一個村干部,在明知道對方的土地用途是“從事城鎮生活污泥處理”時,卻瞞著村民簽下合同,如此的不顧村民利益,到底是那里來的膽子。
1998年11月4日由國家主席9號令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作了明確規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等等。土地流轉事關集體經濟收益,更應該召開村民會議議定相關事項,張寶慶欺瞞村民,簽下合同,實在是枉顧黨紀國法,其行為應該被立案調查。
2003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土地承包法》中的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十多年過去了,我國實施土地流轉制度一直在摸索中前進,相關的配套法律也在不斷進行完善,但宜都村的事件,暴露出了我們在政策宣傳以及村民權力相關知識的普及上仍存在不足。
而當務之急,是有關部門積極介入,終止合同,對污泥進行處理,還宜都村村民一個清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