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2月23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三審。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員胡可明在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指出,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鼓勵其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

? ? ? 在維護進城落戶農戶的合法權益上,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益。
? ? ?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維護進城落戶農戶的合法權益,刪除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等內容。不久前印發的中央文件對這個問題已有明確精神。
? ? ? ?據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擬采納上述意見,將有關規定修改為:“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 ? ? ?另外,在關于“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后承包方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問題上,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受讓方連續兩年以上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方可以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 ? ?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專家提出,有合同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未支付價款的情形也有輕重程度之別,不宜作統一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刪除這一規定。
? ? ? ?值得一提的是,有關承包地登記的費用,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二次審議稿刪除了這一規定。
? ? ? ?有的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這一規定實踐中效果很好,建議恢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增加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