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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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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是對以前涉農財稅優惠政策的延續,但與以前相比,優惠力度進行了‘加碼’。 ”省內一位農村銀行人士告訴記者,針對農戶貸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萬元到10萬元的情況,新政策將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戶小額貸款限額從以前的5萬元提高到10萬元,規定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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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通知對“農戶”進行了明確。即: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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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規定: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
耕地均不屬于農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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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還明確了對
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
種植業、
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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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稅收優惠政策的力度還是比較大的,有利于調動銀行等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貸款的積極性,刺激信貸資金注入‘三農’,有利于緩解當前
農業貸款成本高、風險大和低收入農戶貸款難等問題。 ”上述農村銀行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