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案 情
?
某村村民牟某,于2009年擔任小組保管員時,
農村土地征地擅自將該組一塊無人耕種的水田作價9000元賣給同村六組村民陳某,雙方簽訂了《征地協議》。此后,陳某在該地建成停車場,三組部分村民十分不滿并到鄉政府上訪。2015年2月,村三組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牟某、陳某二人簽訂的《征地協議》無效,并判令二被告恢復涉案
土地原狀。
?
說 法
?
法院審理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
該案中,涉案土地屬某村三組集體所有,被告牟某無權出賣,二被告簽訂的《征地協議》違背了我國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
法院依照我國《
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一、確認被告牟某與被告陳某簽訂的《征地協議》為無效合同;二、被告陳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涉案土地上的相關設施拆除,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