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幅員遼闊,有著廣闊的森林覆蓋面積,而豐富的林業資源對于生態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加上局部生態環境的日趨惡化,保護森林資源成為了我國林業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去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主席習近平同日簽署第39號主席令予以發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森林法對于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將發揮重要作用。
六方面解讀森林法
1.加強森林權屬保護。明確森林權屬關系,加強產權保護,是調動林業經營主體和投資者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積極性的根本措施。
2.實施森林分類經營。
3.強調規劃統領。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4.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堅持用最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
5.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堅持“放管服”相結合,對采伐制度進行了完善。
6.強化目標責任和監督檢查。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發展,重要的是明確責任,強化監督。
加大對林業改革發展的支持
新森林法表明要完善扶持措施。
一是在“總則”中作為基本制度規定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國家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并壓實各級人民政府在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投入上的責任。
二是充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1998年修改森林法時,規定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2004年,中央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對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補償。但建立基金,形成補償資金來源多樣化的立法目的未能實現。
而修訂后的森林法沒有保留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而是進一步健全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對公益林的保護支持、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指導地區間橫向生態效益補償。為支持重點林區轉型發展,新修訂的森林法還規定重點林區按照規定享受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
另外,新修訂的森林法進一步加大了對盜伐、濫伐林木的罰款力度。對于罰款,根據“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只能按照“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選擇較重的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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