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林女士(化名)因鄰居王某(化名)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超用地規劃建設民宅,向區政府主管部門投訴。區政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對林女士反映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王某確實存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超用地規劃建設民宅的行為,遂向王某發出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但之后,王某一直未予整改。3個月后,區政府主管部門以王某未辦理規劃手續擅自建設民宅為由,向王某作出“責令按規劃部門要求整改后,補辦規劃審批手續和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函告林女士,已要求村委會對鄭某進行教育勸導,并向王某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但由于收到投訴時,該違建房屋已完工并入住,且在農村不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就直接建房的情況較為普遍,因此不適宜強制拆除,已責令王某自行整改,并到相關部門補辦規劃許可手續。林女士認為區行政主管部門未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執法,而且責令整改也沒有設置整改期限,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遂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上級主管部門經核查,發現區行政主管部門對王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依據王某未辦理規劃手續,擅自違法建設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四條作出,但對該案情形為何認定為“不對規劃實施造成影響”而不是“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區主管部門未能提供充分依據。為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斷,上級主管部門向同級規劃主管部門發函征求意見,得到答復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及《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根據規劃部門的意見,上級主管部門向區行政主管部門發出責令改正通知,要求其撤銷對王某的原行政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處理。
分析:
1、在接到村民投訴后,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積極的調查處理,說明區主管部門能夠實事求是,按照職責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但是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區行政主管部門表現出“農村不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就直接建房的情況較為普遍,因此不適宜強制拆除”的想法,與法治精神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悖。
2、區行政主管部門在沒有準確判斷違法情形,且未向專業部門征求意見的情況下,憑經驗和主觀意愿對王某作出“責令按規劃部門要求整改后,補辦規劃審批手續和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法律依據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