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場標準》的通知
浙林策〔2015〕47號
各市、縣(市、區)林業局: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場標準》已經2015年6月23日省林業廳第五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林業廳
2015年7月7日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場標準
為創新林業經營體制,大力支持培育家庭林場的發展壯大,切實增加林農收入,加快推進林業現代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林業改革發展全面實施五年綠化平原水鄉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見》(浙委發〔2014〕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標準。
一、家庭林場是指以家庭經營為基礎,以家庭成員(包括婚姻和血緣關系)為主要勞動力,以林業生產經營為其家庭主要收入來源或投入方向,具有一定林業集約化、規模化、商品化水平的新型林業經營主體。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登記為示范性家庭林場:
(一)家庭林場有固定場址且有合法的生產管理用房。
(二)經營林地有規范流轉合同或林權證、林地經營權流轉證,林地流轉期限20年(其中經濟林10年)以上;已流轉的,剩余流轉期限應當在10年以上。
(三)家庭林場發起人(法定代表人)應為農戶(本地或外地均可)或在林業領域自主創業的大學生。
(四)組建家庭林場的家庭成員應當是林場主要勞動力、直接參與林場生產經營活動。家庭成員從業人數不少于2人。
(五)經營規模要求:
1、林場以培育杉、松、闊等用材林為主要經營方向的,基地規模在500畝及以上;
2、以筍竹兩用竹林培育為主要經營方向的,經營規模在200畝及以上;
3、以油茶、山核桃、香榧、錐栗、楊梅、柑橘等經濟林為主要經營方向的,經營規模在200畝及以上;
4、以花卉苗木為主要經營方向的,經營規模在200畝及以上;
5、以林下養殖、種植為主要經營方向的,經營規模在200畝及以上;
6、以森林旅游為主要經營方向的,經營規模在300畝及以上;
7、采取種養結合綜合經營模式的,經營規模在100畝及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內不得登記成為示范性家庭林場: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
(二)在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三)經營者更換沒有辦理變更手續、流轉土地到期沒有續簽流轉協議;
(四)在經營過程中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本標準由各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執行,并報省林業廳備案。
五、本標準自2015年8月7日起實施。
(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場登記表)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場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