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載體和生活資料,也是促進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長期以來,我國人多地少與土地利用率不高的矛盾并存。加快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是高效利用有限土地資源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可以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加快農村土地規模化、集約化進程,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農村土地資源在土地經營者之間合理流動,加快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適應農業產業化發展需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轉在為農民和農業發展帶來正向激勵的同時,客觀上也帶來了部分農民無地可種的可能,這部分人群未來的社會保障問題應予以足夠重視。
一、土地流轉給農村帶來的積極影響
1.有效提高土地實際利用率。我國在進行了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很多農民為了增加收入外出打工,進而造成土地資源的大量浪費,而部分耕種能手想要擴充土地或者是投資土地卻苦于沒有足夠的土地資源。土地流轉促進了土地資源能夠較好地被一些耕種能手有效利用起來。這些耕種能手對足夠的土地資源給予整體性的規劃,通過利用先進技術不斷地種植新型農業品種,實現了農業結構的良好調整和較好優化,綜合性地提高了我國有限土地資源的實際利用率。
2.有效增加了農民收入水平。土地可以說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載體,同時也是農民的寶貴財富。通過土地流轉可以將一些荒廢的土地集中、統一開發利用,流出土地一方農民可以獲得相應的租金,而流入土地一方農民則可以通過擴大生產規模更新生產方式等來實際增加自身收入。
二、土地流轉背景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常來講農民在沒有較為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的時候還是需要以耕種土地作為最主要的基本生活載體,對于外出務工的農民來講也是如此。一旦土地流轉而又無法尋找到就業機會,就會陷入較大的困境中,這種困境主要是體現在“種田沒有資源,社保沒有機會,創業沒有資金”。而這種困境的存在可以說與農村實際社保機制具有較為緊密的關系。
1.農村社會保障范圍較窄且保障程度較低
一般而言,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同時也有利于社會和諧發展。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實踐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和制度建設過程中的薄弱環節,既嚴重影響到了農村的和諧穩定,又影響到了農村的長遠發展。在目前來看,不論是醫療保障還是相關社會救助以及養老保險等都還有待于加快發展步伐。
2.資金不足制約農村社會保障的全面實施
國外對于社保的資金支持往往是由政府直接給予支持,可以是直接性地進行地方撥款,還可以是個體與國家共同來承擔,對于后一種狀況個體僅僅是需要承擔較小一部分的資金,而國家則是資金投入的主要承擔者。此外在長久建設農村社保的過程中,農民個體責任過于凸顯,而集體以及國家責任則過于隱化。農民由于本身收入有限因而從本質上來講是不可能擔負起社保支出的,長期發展下去就形成了農村社保缺乏較為足夠的資金支持進而不得不實施較低的社保標準。
3.農村社保缺乏科學化的管理機制
農村的社保業務歸口管理部門主要是民政部門,其主要承擔著社會優撫以及社會救濟等方面相關業務。其中醫療保障業務主要是由衛生部門進行負責和管理,而農村保險等業務則主要是由扶貧辦或農業局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和管理。從一定程度上來講農村的社會保障實施工作是通過多個部門進行良好協作而完成的,但是現實中多個部門負責也會使得合作出現意見分歧,不同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從不同視角看社保問題,因而也就導致了在合作中互相扯皮等現象較多發生,進而嚴重影響到社保工作的有序開展。
三、加強土地流轉背景下的農村社會保障建設力度
農村土地流轉背景下的農村社保問題的解決,應堅持從農民的實際利益出發。既要繼續推行土地流轉制度促進農村經濟以及我國農業的長遠發展,同時又要切實考慮到土地流轉之后的農民以及外出務工的農民的根本社保問題。
1.拓寬農村社保范圍,加大實施力度
對于農村社保以往范圍較為狹窄同時保障度較低的狀況應該不斷地將其保障范圍給予大力拓寬,同時將實際保障力度進行有效提升。從社保實際范圍上應該除了包含一定的救濟對象之外還要將農事經營不善農民納入其中,以及規定流轉農民或者是其他農民只要是愿意參保則采取低門檻納入標準。整個社保范圍應該是具備一定的動態性,即社保對象可以有出有進,提高土地流轉實施之后的社保覆蓋力度。
2.多形式多渠道大力籌集農村社保資金
面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短缺可以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籌集方式。首先,現今我國財政能力還不足以完全承擔農村全部社保,因而較為實際的做法是,在財政能力允許的范圍內,將社保資金支出所占財政總支出的實際比例進行一定的提升,同時將增加的資金比例劃分到農村社保上,進而縮短農村與城鎮社保實際資金的較大差距。其次,可以將國有資產以及相關發行的國債和減持國有股等中的一部分資金投入到農村社保上。最后,國家可以采取強制手段將部分地方政府高賣低買獲取的級差地租轉移到農村社保上,進而增加農村社保的實際資金來源。
3.構建科學合理的農村社保管理機制
首先,從農村的生活保障來講,主要是指“最低的生活保障”,而該項保障也是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該享有的權利,也是維護每一個公民最后的生存防線,因而生活保障對象應該是將農村中每一個因病或者是因殘、災、孤而造成貧困的農民納入其中,進而方便農村建立統一性的救濟標準和程序。
其次,從農村的醫療保障來講,我國農民之所以不想流轉土地很大一方面原因在于醫療沒有保障,因而想要真正地推動土地流轉的良好發展就需要給予農村居民真正的醫療保障。
最后,從農村的養老保障來講,地方政府需要在這方面進行大量的資金投入,同時將農村的養老和城市養老給予有效性的結合,對于一些農村中無勞動力同時無依靠的孤寡老人進行重點養老支持。
來源: 山西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