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范圍內的宅基地。
所以我國公民不能單獨繼承被繼承人原來使用的農村宅基地,但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房屋并且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并且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的規定,向被繼承房屋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這是繼承房屋的結果,而不是說能單獨繼承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后,繼承人就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