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經常有農民朋友咨詢宅基地繼承的問題,由于中國土地相關的法律,國家級的就有近百個,地方的不計其數,不同法律之間,還有沖突的地方,這也就造成了農村宅基地問題多種多樣,下面我們就以實際中我們遇到的例子,來講一講宅基地繼承的問題。
經常有農民朋友咨詢宅基地繼承的問題,由于中國土地相關的法律,國家級的就有近百個,地方的不計其數,不同法律之間,還有沖突的地方,這也就造成了農村宅基地問題多種多樣,下面我們就以實際中我們遇到的例子,來講一講宅基地繼承的問題。
案例一:A村張某1985年從村集體申請獲得一處宅基地,后其子大學畢業后分配到縣城某單位工作并落戶縣城,其女嫁入鄰村(戶口也遷到該村)。2000左右,張某夫妻相繼去世,老宅無人居住。現為解決本村村民宅基地緊張問題,村集體想將宅基地收回,交本村其他村民使用。而張某之子卻以宅基地屬其父母、應由其繼承為由,拒絕、阻攔村里將宅基地收回。那么,張某之子是否有權的主張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呢?
宅基地有兩種權利,一種是所有權,一種是使用權。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使用權由村集體無償分配給需要的集體組織內的成員。由此看見,宅基地分配一般有幾個條件,首選必須是村集體組織成員,不是村集體成員的,一律不能分配宅基地。除此之外,一般村集體還要求一戶只能分配一處宅基地,兒子成家并分戶后可以重新向村集體申請宅基地。
我國《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也根據《憲法》精神,作了相同規定。據此,村民個人不享有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而只享有使用權。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能夠繼承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于村民個人對于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因此,集體土地是一種特殊性的土地性質,就不屬“個人合法財產”,它屬集體所有,只能是本村村民才能享有使用權,不能依法繼承。
案例中張某夫妻已死亡,自然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張某的子女戶口均已遷出本村,不再享有本村村民資格,相應地也不能再享有只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而宅基地依法又不能繼承,故張某之子拒絕、阻攔村委會收回其父母使用的宅基地是錯誤的。當然,盡管王某的子女不能繼承宅基地,但卻可依法繼承宅基地之上的房產,可以將房產拆遷后變賣或者直接作價賣給使用該宅基地的其他村民。
但是如果張某之子戶口沒有遷出,是否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呢?答案也是不行的,因為宅基地就不是合法的繼承物。由村集體無償分配給農戶使用,但農戶對宅基地卻沒有處置權利,也就會說宅基地只能自己使用,更無法像普通財產一樣繼承。當然,這也并不是絕對的。
宅基地作為特殊財產,雖然不能以一般財產的繼承方式來繼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3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原國家土地局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看起來是不是矛盾?其實,村委會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管理權回收宅基地和公民依法行使集體土地使用權并不沖突。主要區別在于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制定的村鎮建設規劃。
由繼承房屋進而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為: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相關產權證明材料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的地籍管理部門申請,經現場踏勘和核實有關情況屬實后,土地管理部門會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向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村民委員會無權收回房屋和該宅基地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