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23條規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建福州至平潭鐵路福州段建設用地的批復》(閩政文〔2015〕202號),現將新建福州至平潭鐵路福州段涉及的晉安區、倉山區部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塊編號、權屬、面積及補償標準:
征收晉安區岳峰鎮鶴林村集體土地1.7917公頃、晉安區鼓山鎮東山村1.5116公頃、晉安區鼓山鎮園中村1.1217公頃、晉安區鼓山鎮埠興村0.0599公頃、晉安區鼓山鎮潭橋村0.9728公頃、倉山區城門鎮臚雷村1.5406公頃、倉山區城門鎮樟嵐村4.7181公頃、倉山區城門鎮浚邊村1.4565公頃、倉山區城門鎮龍江村0.3192公頃、倉山區城門鎮1.2333公頃。
上述土地補償標準按照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區片綜合地價120萬元(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按《福州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若干意見(試行)》執行。此外,安置途徑還明確,將按照征收農用地的10%確定留用地,并實行留用地每畝100萬元貨幣化補償,用于被征地村集體發展第二、三產業等再生產或生活安置。
二、安置途徑:
1、涉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由我市房產管理部門另行發布補償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農用地的10%確定留用地,并實行留用地每畝100萬元貨幣化補償,用于被征地村集體發展第二、三產業等再生產或生活安置。
3、符合《福州市四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試行辦法》和《福州市四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籌資標準,統一養老保障待遇,我局將配合當地政府、社保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為單位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城區國土資源分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福州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不影響組織實施。
五、原榕國土征公告〔2015〕1號作廢。
特此公告
福州市國土資源局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