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四川省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重點工作部署,積極支持推進攀枝花市城區老舊房屋(含筒子樓)改造(以下簡稱“舊改”),規范舊改土地出讓行為,統一政策尺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我市城區老舊房屋(含筒子樓)改造工作有關政策的試行意見》(攀辦發〔2013〕4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被列入舊改計劃,市城區老舊房屋(含筒子樓)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并報經市政府批準納入舊改的項目。
第三條確認納入舊改的項目,轄區政府應制定詳細的改造方案。改造方案中應明確改造方式、拆除重建方式、確定實施主體的辦法、異地搬遷安置方案、委托重建協議草案等內容。
第四條轄區政府應根據改造方案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其改造方案向社會公告,并通過公開方式選擇確定實施主體,同時應制定措施對舊改項目進行有效監管。
第五條市地籍規劃事務中心負責對項目用地邊界權屬進行調查,轄區政府負責用地范圍內的權屬進行調查,確保土地、房屋權屬清楚,邊界無糾紛。
第六條經批準由土地權利人自行改造和社會資金參與實施改造的項目用地,權利主體和實施主體之間達成的改造重建協議必須自愿、合法,協議經轄區政府相關部門備案后,由轄區政府函告市級相關部門簽訂協議備案情況和明確項目實施主體情況。
第七條項目范圍內的改造重建協議全部簽訂完畢后,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登記情況,按照“地隨房走”原則,將分散的土地歸宗,由實施主體申請按新的規劃條件辦理土地出讓和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前,需在《攀枝花日報》等相關媒體上就舊改項目相關事項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低于10天。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辦理舊改項目土地出讓手續。
第九條劃撥異地搬遷安置房用地需通過劃撥方式使用儲備土地的,安置責任單位應當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協議按規定繳納土地成本費用。安置房用地需辦理劃撥轉出讓的,按照國土資源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辦理。
第十條舊改項目需整合使用儲備土地的,應由轄區政府將整合方案形成請示報市城區老舊房屋(含筒子樓)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一條舊改項目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要件資料:
(一)實施主體關于辦理舊改項目土地出讓手續的申請;
(二)市政府關于同意納入舊改的相關文件;
(三)轄區政府制定的項目改造方案;
(四)土地權屬調查資料和宗地圖;
(五)轄區政府關于簽訂協議備案情況和明確項目實施主體的函;
(六)舊改項目規劃條件;
(七)市城區老舊房屋(含筒子樓)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政府關于批準整合使用儲備土地的文件;
(八)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根據攀辦發〔2013〕43號文件要求,釩鈦產業園區和攀鋼集團公司應參照本細則中關于轄區政府的職能職責,主導本轄區范圍內舊改項目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