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油價補貼綜合性支持政策
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調整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財建〔2015〕499號)要求,從2015年起,按照“總量不減、存量調整、保障重點、統籌兼顧”的思路,將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為專項轉移支付和一般性轉移支付相結合的綜合性支持政策,重點支持減船補助、老舊漁船更新改造、漁港維護改造、海洋牧場建設、深水抗風浪網箱養殖、漁船安全裝備等。2016年,農業部將會同財政部按照兩部《通知》及相關辦法要求,推進國內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的落實工作。
漁業資源保護補助政策
2016年,中央財政繼續安排漁業資源保護與轉產轉業轉移支付項目資金4億元,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其中,經濟物種的增殖苗種應當是本地種的原種或子一代,符合《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經濟物種增殖放流苗種管理的通知》(農辦漁〔2014〕55號)要求,瀕危物種的增殖苗種可以為本地種的子二代。海洋牧場示范區原則上要求項目實施海域已連續開展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海洋漁船更新改造補助政策
從2012年起,國家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漁民和企業海洋漁船更新改造補助(含遠洋漁船和國內海洋漁船)。漁船更新改造堅持漁民自愿的原則,對現有證書證件齊全的海洋捕撈漁船實施更新改造,重點更新淘汰老、舊、木質漁船和對海洋資源破壞較重的作業類型漁船,更新建造“安全、節能、經濟、環保”海洋標準化捕撈漁船,將漁船更新改造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海洋漁業生產方式轉型相結合,改善海洋捕撈作業結構、提高漁船安全性能、提升漁業裝備水平,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中央投資不超過每艘船總投資的30%,且原則上不超過漁船投資補助上限。中央補助投資采取先建后補的方式。對遠洋捕撈漁船更新改造,中央補助投資按照建造進度撥付。對國內海洋捕撈漁船更新改造,待其建造完工后,憑《漁船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領取中央補助投資。同時國家不再批準建造底拖網、帆張網和單船大型有囊燈光圍網等對資源破壞強度大的作業船型。其他作業類型漁船不得改造為拖網、張網漁船。補貼建造漁船的材質應為鋼質或玻璃鋼質,木質、鋼絲網水泥等材質漁船不納入補貼范圍。除因船東患病致殘、死亡等特殊情況外,享受更新補助政策的海洋漁船十年內不得買賣,賣出的按國家補助比例歸還國家。2016年該項目繼續實施。
來源第一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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