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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23日至2012年11月6日期間,陳某某向謝某某借款80萬元,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還款期限。2013年12月3日陳某某、謝某某簽訂了一份
林權轉讓合同,陳某某將自己具有承包經營權的、位于鹽邊縣桐子林鎮某村民小組的林地靠山尖部分轉讓給謝某某,用來沖抵陳某某欠謝某某的70萬元借款,該合同還約定于2014年5月31日之后辦理該
林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逾期后,陳某某未按約定與謝某某辦理該林地的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謝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合同有效并判令陳某某為謝某某辦理林地的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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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某欲轉讓給謝某某用于抵償70萬元債務的林地,屬于鹽邊縣桐子林鎮的某村三個村民小組共同所有,謝某某在與陳某某簽訂該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時,沒有取得這三個村民小組的同意。由于陳某某與謝某某之間私自轉讓林地的使用權,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謝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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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
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依照該規定,謝某某在與陳某某簽訂該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時應該取得該林地的發包方即鹽邊縣桐子林鎮某村三個村民小組的同意,但是雙方簽訂該合同時并未取得這片林地的發包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
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以其
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13年12月3日簽訂的《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雖然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該林地的流轉合同未經林地的發包方同意,違法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所以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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