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對于合作社,就如同憲法對于國家的作用,居于核心地位。
_______專業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____人發起,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________【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____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____以上,……等。】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____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員,在本社____________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____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____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____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________、________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____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________【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____名成員表決
各市、縣(區)農業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的若干意見》(閩政〔2011〕58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閩委發〔2013〕9號)精神,經省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研究,現就2018年度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申報、審核、評審,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二)符合發展方向和政策。支持品牌農業、智慧農業、生態農業發展,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適當向糧食類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農業服務主體傾斜。
(三)注重輻射帶動能力。優先扶持輻射帶動面廣、帶動小農戶發展對促進農戶增收作用明顯,尤其是參與精準扶貧的專業合作社。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且正常經營滿2年。
(二)有效期內的市級示范社或省級部門級示范(標準)社。
(三)種植業、漁業、林業、畜牧業專業合作社成員數50人以上;農機、植保統防統治專業合作社成員數20人以上。
(四)合作社注冊資金在80萬元以上(其中:林業、漁業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農機專業合作社擁有農機具裝備20臺套以上且年作業服務面積達到8000畝以上;植保統防統治專業合作社年作業服務面積達到1萬畝以上。
(五)專業合作社年經營總收入300萬元以上,其中農機、植保等服務型專業合作社年經營總收入50萬元以上。
(六)誠信守法,沒有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嚴格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按照標準組織生產,建立生產記錄制度,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統一銷售率達到80%。產品近三年沒有出現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同時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系統查詢不存在失信記錄并通過我省工商紅盾網查詢不存在經營異常情況。
(七)擁有“三品一標”或注冊商標。農機、植保類專業合作社、漁業捕撈類專業合作社和林木種植、用材林生產等林業類專業合作社可不提供“三品一標”證明。
(八)為了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產品和產業為紐帶開展合作與聯合,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列入省級示范社評定范圍,主要申報條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且正常經營;聯合社成員數3個(含3個)以上,且至少有一個省級示范社;有固定辦公場所;有成員賬戶和獨立的銀行賬號,財務管理規范等。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縣級相關行業部門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縣級相關行業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嚴格把關、審核,簽署意見后送縣級農業部門匯總。縣級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擇優篩選后簽署意見,聯文統一上報設區市農業、財政部門。
(二)設區市農業部門將申報材料分送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初審意見蓋章后送回設區市農業部門。設區市農業部門、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根據省級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推薦,評審推薦名單分別征求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環保局等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評審初定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設區市農業局和財政局聯合行文于2018年9月30日前上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三)省農業廳在福建農業信息網進行公示,無異議后會同省財政廳共同公布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名單。
(四)各設區市在名額分配數外要備選2—3個經過專家評審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申報材料。參評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除填寫《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申報表》(見附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蓋相關部門的公章。
1.成員名冊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清單》(工商蓋章)。
2.成員賬戶復印件。
3.專業合作社章程及生產、財務、管理等制度。
4.使用財務軟件管理情況。
5.畜牧業類專業合作社需提供環評合格書復印件。
6.2016年、2017年專業合作社有關會議記錄復印件。
7.市級示范社或省級部門級示范(標準)社文件。
8.專業合作社信用報告。
9.縣級林業、漁業部門出具的無“三品一標”說明函。
10.農民專業合作社就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出具承諾書。
11.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除提供以上1-6、10項材料外,還需提供辦公場所圖片和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所有復印件需加蓋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章,確認與原件一致。
(二)所有上述材料須裝訂成冊,一式3份(縣農業局1份、市農業局2份),A4紙張打印,并提供電子文檔。
(一)各級農業、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工作,嚴格審核把關,嚴肅評選紀律,杜絕暗箱操作,確保好中選優。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取消其三年申報省級示范社資格,同時取消其所屬縣申報資格一年。
(二)各級農業部門要建立會商機制,申報相關工作需征求財政、林業、海洋漁業、農機、供銷等部門和單位意見,以形成共識。
(三)各級各相關行業部門要科學合理安排申報和評定進度,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