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原告老趙村二、十組打電話給江西省南城縣人民法院黃法官稱:“感謝你們依法撤銷了對方的
林權證,幫助我們解決問題。”原來,南城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被告臨川區人民政府頒發給第三人老趙村七、九組的毛科等六宗山場的
林權證。
?
? ? ? ?林業三定時期,被告臨川區人民政府向第三人老趙村七、九組頒發了毛科等山場的山林權證。林改期間,第三人老趙村七、九組依據上述山林權證向被告臨川區人民政府申請為涉案的毛科等六宗山場辦理林權登記,被告對訴爭山場進行了林權登記公示。2007年1月8日,被告制作了涉案六宗山場的
林地所有權證,并交給高坪鎮人民政府,但當時未送達給第三人。2007年3月上旬開始,因第三人在廟背山等山場栽樹,原告與第三人發生糾紛。2007年上半年,老趙村村民向臨川區高坪鎮人民政府提出調處申請,后高坪鎮人民政府進行了調處未果。2008年,第三人在高坪鎮人民政府查看到涉案的廟背山等六宗山場林地
所有權的林權證但未領取該林權證。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向第三人老趙村七、九組作出的涉案六宗山場的林權登記。
?
? ? ? ?南城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林木
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山林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登記機關不得辦理山
林權登記。被告臨川區人民政府作出涉案六宗山場的林權登記行為成立的時間應為2008年,該林權登記行為對第三人已發生法律效力,亦對利害關系人即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但原告老趙村二、十組于2007年3月上旬開始就與第三人老趙村七、九組對涉案六宗山場的權屬發生糾紛,故被告在山林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即作出林權登記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構成程序違法,故被告作出的林權登記行為應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