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編號 | ?G313GDA000078 | 項目名稱 | 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坊里巷)82號樓1806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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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掛牌期滿日期 | 2015-09-01 | 掛牌價格 | 184.737 萬元 |
| 項目類別 | 實物資產類 | 行業分類 | 房地產? |
| 項目地點 | 廣州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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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G313GDA000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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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標的名稱 |
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坊里巷)82號樓1806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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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價格(萬元) |
¥184.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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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期 |
2013年12月03日至2013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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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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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基本情況 |
權屬人 |
粵港汽車運輸聯營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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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坊里巷)82號樓1806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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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證明 |
穗房地證字第03139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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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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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 |
鋼筋混凝土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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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年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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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
8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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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評估核準或備案情況 |
評估機構 |
廣東中廣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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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核準(備案)單位 |
廣東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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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備案)日期 |
2013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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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基準日 |
2013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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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萬元) |
¥160.5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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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項目分類 |
實物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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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形式 |
整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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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所有制 |
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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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期滿,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以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直至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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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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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協議轉讓。按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通知的時間、地點直接簽訂《資產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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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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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轉讓行為內部決議 |
轉讓方內部決議 |
粵港汽車運輸聯營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董事會決議(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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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主管部門 |
廣東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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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號 |
粵交集投【2013】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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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 |
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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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 |
?? 1.如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但拒絕在30天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且轉讓方有權對標的房產另作處置。 2.標的房產按現狀交易。意向受讓方參加受讓報名前可通過現場勘查自行對標的房產情況負責,包括但不限于標的資產結構、性能、價值及資產的其他情況。意向受讓方放棄對標的房產現場勘查的,不影響其按本義務及其他相關文件承擔相應責任,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風險。 3.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在簽署資產交易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房產轉讓款支付至南方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號,否則視為違約,已經繳納的房產轉讓款不予退還,且轉讓方有權對標的房產另作處置。 4.受讓方交納完畢全部交易價款之日起30天內,受讓方自行辦理轉讓標的相關過戶手續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風險,轉讓方予以必要的配合。 5.關于本次轉讓產生的稅費、規費、處理轉讓標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掛牌交易產生的交易雙方應承擔的交易服務費和競價服務費等費用),及受讓后與轉讓標的交付、確權相關的稅費、規費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存在的與交付、過戶、辦證相關稅費、規費以及其他費用,但下述第6點所述的稅費除外)等由交易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6.本次轉讓可能存在與轉讓標的相關的歷史欠費(包括但不限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其他未繳稅費、規費和物業管理費等轉讓方歷史欠費等)等,該費用不限于轉讓方已經披露費用,轉讓方未披露但與轉讓標的相關的稅費、規費及相關費用應由轉讓方承擔部分也由受讓方自行了解、自行承擔。 7.受讓方自簽訂《資產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承擔轉讓標的應負擔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8.受讓方必須承諾受讓方用來競買本標的的資金來源正當、合法。 9.受讓方須承諾已知悉并執行《關于貫徹住建部等部委宏觀調控政策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穗國房字[2010]1311號)、《關于嚴格執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穗國房字〔2010〕1313號)、《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11〕3號)、《關于進一步嚴格執行廣州市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穗國房字〔2011〕156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意見》(穗府辦〔2013〕44號)等限購政策文件的有關規定,并已自行確認完全符合相關限購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關限購政策規定而導致無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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