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我市農村居民科學建房,改善農村居民居住環境,促進城鄉協調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瓊府〔2011〕53號)、《海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瓊府辦〔2012〕130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負責本市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統一管理和指導;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農村居民建房的產權登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農村居民建房的業務指導和管理,負責辦理職責范圍內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鎮人民政府負責辦理本轄區職責范圍內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備案證》,負責本轄區范圍內農村居民建房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規劃報建、施工報建、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及備案等手續,協助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辦理房產登記手續;鎮人民政府、村委會要加強監督,依法對農村居民建房過程中出現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和糾正。
第四條農村居民建房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統一安排、節約用地的原則。選址必須符合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要求;城中村內選址的,必須符合經批準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五條農村居民建房應當遵循“一戶一宅”原則,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且每戶宅基地占地面積不超過175平方米。
第二章 農村居民建房相關規定
第六條農村居民建房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取得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非農業戶口居民原有、繼承或合法取得的農村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農村居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后,應遵守以下義務:保護和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妨害相鄰權;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第八條農村居民建房應以低層為主,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總建筑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農村居民建房應留有適當的院落空間,建筑基底面積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積的75%。農村居民利用已有宅基地或在原有舊宅基地上進行翻修新建的,原宅基地面積超過175平米,超出175平方米部分用地的容積率不得大于1.5,且總建筑面積不超過600平方米。
第九條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區覆蓋范圍內的“城中村”和位于城郊結合部、公路鐵路兩側、開發區和重點項目建設區周圍、旅游景區和重點旅游規劃區附近村莊的農村居民建房,鼓勵通過整合宅基地集中興建多聯體、多層或公寓式住宅。
第十條地處洪澇、地震、臺風、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農村居民選址建房應按村莊規劃中制定的防災抗震措施執行。
第十一條農村居民在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區主要道路(國道、旅游公路、市政道路)兩側建房的,應滿足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筑高度、立面、色彩的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農村居民建房應在村莊規劃指導下進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結合本地實際和發展需要,組織設計單位制定我市村鎮居民住宅的推薦建筑設計圖集,或購買其他符合我市建設條件的居民住宅建筑設計圖集,免費提供給建房戶。建房戶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進行獨立設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加強對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施工人員的培訓,提高建設管理和技術水平。
第十三條農村居民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辦理報建手續的,房屋建成并經驗收合格后,其所在鎮政府應按竣工備案面積給予每平米30元的報建獎勵,該費用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
屬于農村危房改造并辦理報建手續的,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將其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補助資金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負責撥付到位。
已經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房戶不再享受每平米30元的報建獎勵。
第三章 農村居民建房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情形的,依法取得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后,可以申請新建房:
(一)國家建設、征地搬遷、災毀等需要建房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改造、危房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人均住房面積少于20平米且現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擴建的;
(四)在新申請宅基地上建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拆舊房建新房、拆舊房后在新申請宅基地異址建新房,且符合規劃要求的;
(五)回原籍鄉村落戶的退休職工、退伍軍人和離退休干部,以及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六)按有關法律法規可以申請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新建房:
(一)出售、出租、贈送住房的;
(二)參與私分、私占和非法買賣土地的;
(三)將原有住宅改作其他用房后造成住房困難的;
(四)已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五)宅基地有糾紛的;
(六)擬選址已確定為國有建設用地征用范圍的;
(七)不服從按村鎮規劃統一安排用地的;
(八)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不符合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農村居民建房的規劃審批程序。
農村居民應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宗地坐標資料、戶口簿(或身份證)、房屋設計圖紙,辦理建房的規劃審批。
(一)在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區范圍外的行政村、自然村的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由鎮人民政府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備案。
(二)在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區覆蓋范圍內的“城中村”農村居民建房,或因省市重點項目建設需要整體搬遷安置的村莊居民建房,由鎮人民政府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專家論證通過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按規劃組織實施建設,由鎮人民政府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備案。
(三)除萬城鎮外其它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區范圍內,國道、市政道路兩側的農村居民建房,由鎮人民政府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備案。
(四)在萬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區范圍內,國道、市政道路兩側的農村居民建房,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備案。
第十七條農村居民建房的建設審批程序。
已辦理建房規劃審批的建房戶,按下述程序辦理建房的建設審批。
(一)房屋總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由鎮人民政府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備案證》并備案。
(二)房屋總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備案。
(三)萬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區范圍內,國道、市政道路兩側的農村居民建房,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備案。
第十八條質量安全監督。
(一)已辦理施工備案手續或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準備建設的建房戶,開工前應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要求放線。在基礎軸線放線時,建房戶應書面告知鎮規劃建設管理所。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放線情況現場核驗,未經核驗不得開挖基槽施工。鎮規劃建設管理所逾期不派人到現場核驗,視為同意。
(二)凡屬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備案證》的農村居民建房,由鎮規劃建設管理所負責日常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三)凡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村居民建房,由萬寧市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日常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一)凡屬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備案證》的農村居民建房,竣工后,建房戶應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提出驗收申請,由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組織具有施工員上崗證的施工人員進行竣工驗收,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二)凡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村居民建房,竣工后,建房戶應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驗收申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萬寧市質量安全監督站和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備案。
(三)凡屬未經竣工驗收備案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并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條驗收合格后,建房戶應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備案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表,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分批次向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申請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建房戶也可持相關材料直接向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申請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章 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村民弄虛作假或以欺詐手段獲取宅基地建房的,按違法建筑處理,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農村居民建房,應當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積范圍內按照經審批的施工圖紙建房,超出宅基地面積或未按審批圖紙進行施工建房的,視為違法建筑,按違法建設處理。
第二十二條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居民建房實行監督、巡查管理,并建立農村村民違規建房舉報制度。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發現違規違法用地建房或超標準建房的,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村委會要及時制止,并向鎮人民政府報告,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有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規定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農村居民申請建房,有關部門不得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其它費用;依法應當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違規收取費用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