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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正在加快的城鎮化進程中蘊含著深刻的社會經濟變革。伴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三農”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而“三農”問題的核心是
土地問題。在新的形勢下,中國
農村土地制度面臨許多新的問題,其中
土地流轉已成為
土地制度變遷的焦點。實現
土地資源的最佳利用,是促進
農業現代化、城鎮化進程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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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創新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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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對農用地尤其是
基本農田的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必須長期堅持。
農村土地不僅是
農民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國家確保糧食安全的生命線。我國政府提出了穩住18億畝
耕地紅線不突破等相關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強調土地資源利用方式不變前提下,實現集約化的、現代化管理,這對維護經濟長期穩定增長,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由于農村土地是多種屬性和多種權利的集合體,在現行的配置下,除已進行
土地流轉試點的少部分地區,擁有
土地承包權的農戶要么經營,要么拋荒,稀缺的農村土地無法從低生產效率領域流動到高生產效率領域。造成土地大量拋荒和
農村宅基地的空置,嚴重影響我國
農業的發展,也對農村面貌的改善形成較大的阻礙。如何確保
農村耕地不流失,保障糧食安全,已成為城鎮化進程中的焦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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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會決議明確提出,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
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
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
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
家庭農場、
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
規模經營。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權能,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
國有土地同等入市。慎重穩妥推進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未來我國的
新型城鎮化將通過新制度供給強化體制機制保障,盤活勞動、土地、資本、技術等要素,再次聚集
農村改革的勢能和動力,促進
城鄉一體化發展,形成多層次的高質量的城鎮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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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土地制度創新是加快農業現代化和城鎮化的助推器。對信托公司而言,進行土地信托創新,發揮信托制度優勢,按照信托理念實現土地規范流轉,實現
土地流轉的體系化與系統化,通過信托優勢搭建資源整合平臺,提供全鏈條全方位的
金融服務,有效地保護農村土地,推動土地合理再配置,促進土地的集約化經營,提高
土地利用效率,以制度創新促進土地流轉將在未來經濟增長中扮演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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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支持土地制度創新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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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起源于中世紀的英國的土地信托,從信托制度的特點看,信托財產的廣泛性、信托設立方式的多樣化、信托目的的自由化、信托業務的豐富性、信托利益的彈性規劃,使得信托在履行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功能方面具有廣闊的應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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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農村土地流轉中引入信托制度,利用信托制度的財產隔離、財產保護和財產管理功能,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和利用,可以一方面通過分離產權和初始分配來實現公平,另一方面讓這項產權充分市場化,實現公平與效率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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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信托是以農村
土地使用權(包括農用地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
宅基地使用權)為信托財產、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
所有權和承包權不變的前提下,為了取得更大的土地收益,更加有效、充分地利用土地資源,受托人以實現土地收益最大化為宗旨,以自己的名義對
土地經營權進行管理或處分的信托行為。農村土地信托化管理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在保持土地性質不變的前提下,通過信托方式將分散于農民手中的農村土地使用權集中于信托平臺之上,通過捋清法律關系、明確并充分保護農民的權益,發揮信托的內在制度優勢和信托公司的綜合金融優勢,促進農村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進行有效流轉,實現農村土地的規模化、集約化、資本化運營,提高土地經營效力和內涵價值,同時將農民的財產權—農村土地使用權進行金融化和資本化改造,實現拓寬農業和農民融資渠道、保障以農民為主體的“人的城鎮化”以及持續增加農民收入等系列目標。在土地信托安排下,農村土地資源被有效盤活、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并獲得市場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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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能夠通過推動農村資源資本化,將資金、技術以及優秀勞動力等生產要素投入農村的生產活動中,從而使土地得以發揮最大效益,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信托理念實現農村土地信托化管理,由信托公司提供覆蓋土地流通過程中的全鏈條、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能夠切實可行地實現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的相互分離,做到權屬清晰、權責明確,推動土地資源合理再配置,促進土地的集約化和現代化經營,提高土地的生產能力和內在價值,使農民切實分享到
土地增值所帶來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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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信托平臺整合多種融資工具,搭建農業產業與金融市場連通的平臺,為土地制度創新開辟了一條新的服務渠道。在土地制度創新中,信托能夠搭建商業運作平臺,重構和優化投資的增信機制,募集多元資金反哺
農村發展,運用信托模式,設計解決農村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的綜合方案,有效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能夠將大量閑散資金轉化為高效資本,發揮在金融資產管理、資金籌集和運用方面的獨特作用,服務“三農”,緩解農村和農業資金短缺,有效解決
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矛盾。信托通過對農村現有資源的資本化運作,實現資金、技術及勞動力的有序投入,通過主動管理或中介安排,將具有生產、管理職能的生產要素投入農村的生產活動中,有利于土地生產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實現合理、持久、均衡的
農村致富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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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托實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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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信托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北京信托根據農村土地現狀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因地制宜地制定信托土地的具體運營管理方案。各地的村集體因其土地所擁有的獨特的自然風光、人文景觀、生物資源而形成了千差萬別的土地使用途徑,同時農村土地又根據土地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農用地、
宅基地、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公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應在調研基礎上充分考慮信托土地的差異化優勢和既有發展路徑,通過信托平臺制定出符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信托土地運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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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信托過程中,不同土地的潛在經營收益水平和不確定性等風險各不相同,農民作為土地信托的受益人希望收益最大化。而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應該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進行土地運用和管理。根據信托土地的潛在生產能力、土地利用主體的經營方案、潛在經營收益和經營風險,制定不同的利益分配方案,如固定收益方案、固定+浮動收益方案及完全浮動的收益方案等等,選擇符合受益人利益訴求的利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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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土地的管理、運用過程中,北京信托也將針對土地的具體情況和比較優勢,進行科技投入、管理投入,引進外力(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投入和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土地平整、提高土地肥力等措施,提高土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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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信托公司的全面主動管理,土地信托帶來的是資源的重新配置和效率的大幅提高,農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和地方政府都將分享由土地
適度規模化經營帶來的集約化生產效益和土地增值的利益。下面以北京信托土地信托的案例進行具體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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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北京信托—無錫桃園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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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托·土地信托之無錫桃園村項目”(下稱“桃園村項目”)不設定固定信托期限,但不少于15年(最短至2028年)。桃園村項目中,北京信托引入了土地股份合作社,使土地經營權股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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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做法是,在符合當地建設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相關
法律法規,以村民自愿為原則,桃園村村民以其享有的、已經
確權到戶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出資,并按照規定依法履行相應的
土地評估作價流程,入股成立桃園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享有土地經營權,其合作社成員取得由惠山區農辦發放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權證書,享受信托計劃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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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采取“土地合作社”+“
專業合作社”的雙合作社設計,即首先將擬進行信托的土地經營權確權到村民個人,再由村民以其土地經營權入股“土地合作社”,土地合作社作為委托人以土地經營權在北京信托設立財產權信托。同時,陽山鎮桃園村的水蜜桃種植大戶成立“水蜜桃專業合作社”,北京信托代表桃園村土地信托將
土地租賃給“水蜜桃專業合作社”。合作社全體股東均為該村有種植桃樹特長的村民,員工亦為村民,解決了部分農民就業問題。相比于引入外界第三方機構,將
土地租賃給當地村民發起的專業合作社,能夠充分發揮當地種植能手熟悉農村事務、土地特性、種植環境、種植技術、病蟲害防治等優勢,也能起到謹慎經營、慎重決策的作用,實現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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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北京信托—“密云水漳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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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北京市首單土地信托產品“北京信托·金色田野2014008號土地信托(密云水漳村)”項目在密云縣穆家峪鎮簽約成立。該項目采用“財產權信托+資金信托”雙信托結構。水漳村將約1700畝農地的土地經營權通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集中起來,由該土地合作社作為委托人成立財產權信托,委托北京信托管理土地經營權,再由北京信托將
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圣水櫻桃專業合作社經營,用于種植水果等農作物,用途仍然為
農業生產。北京信托后續設立與之配套的資金信托,為信托土地的經營主體圣水櫻桃專業合作社提供專項資金支持,用以幫助其擴大生產、
規模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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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托在該項目中運用金融平臺資源,協助該
農業種植合作社構建銷售終端,建立了合作社生產的農產品直接進入華聯超市的銷售渠道,以解決農民發起成立的專業合作社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銷售渠道有限的難題,并將充分提升合作社在后期農產品銷售中的話語權和議價能力。通過為
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資金支持、
農業技術并協助其構建銷售終端,積極培育和引導其作為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規模化和現代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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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創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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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一項重要創新業務。十八屆三中全會開啟的新一輪
土地改革將改善土地資源配置,《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城鎮化是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的中央途徑,在此新背景下,信托公司將圍繞土地制度創新進行多元化、多層次的信托產品創新,服務農業現代化和新型城鎮化。同時應充分認識農村土地流轉未來市場以及改革的不確定性、業務層面的復雜性與不確定性,嚴格控制風險和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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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協調好國家、經營者與農民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獲得政府信用支持。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要協調國家、經營者與農民在農村土地收益分配中的關系。土地信托的開展離不開政府的信用支持。只有協調好相關利益關系,土地信托的開展可以促進農村勞動力有序流動,加速新型城鎮化進程、變革農業生產方式,促進中國
現代農業崛起、可以完善農村社保體系,維護農村和諧穩定、最終擴展
農民增收的新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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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需因地制宜,選擇適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土地流轉模式。我國不同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極不均衡,以及城市化、人口增長、宜農土地資源及
土地開發歷史的地區性差異也比較明顯,這就造成了不同地區的土地具有不同的利用方式和不同的價值,不同地區形成了氣、水、熱、土壤、植被等自然要素的不同組合及錯綜復雜的地域差異。這些自然條件都是信托公司在開展土地信托時不得不認真對待的制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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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信托發展初期,可由信托公司選擇基礎較好、實踐難度較小的區域開展試運行工作。但要注意在充分尊重農戶意愿的基礎上。首先要綜合考慮當地經濟實力的強弱、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法律法規的健全程度、農村
土地市場的發育程度、非農產業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能力、農業企業產業化程度、政府政策及政策的執行力度等因素。在土地流轉模式改革中,根據區域內的產業發展特色,開發各區域的名、特、優產品,建設各具特色的農業生產基地,為城市豐富菜籃子建立生產、加工、流通基地,增大
農民土地流轉規模并保證農民在土地流轉后的收益有較大幅度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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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應設計相應配套措施,降低
土地流轉風險。土地流轉的確存在著風險,農村土地信托流轉中的風險包括合規與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信息不對稱風險、生態風險及經營風險等。農用土地的流轉會導致糧食安全問題的發生;土地流轉的方式之一股份制也存在配套問題,即產權問題;農民的生存保障也面臨風險等。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利益博弈,很容易引起矛盾沖突。因此,必須設計一系列的配套措施降低風險。
土地流轉方式的改革,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保障糧食安全、農民生產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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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構建和完善土地流轉的服務體系。信托公司在土地信托運營過程中,負責項目的中后期增值服務管理,包括優選中介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同時,信托公司將嚴格按照農業資源保護的要求,控制環境污染,持續改良農用地土壤,從而符合集體利益和農民的根本利益。要順應農村
土地流轉市場發展需要,完善農村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充分利用各種信息網絡,建立健全土地資源供需雙方的信息發布、獲取平臺,完善土地勘測、估價、法律咨詢、合同管理等業務,提高服務能力來滿足農民的需求,發揮資源整合能力,成為土地、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配置的核心承載平臺,使各種生產要素以最佳的方式相互配置并形成市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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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
新型農村土地流轉在信托的參與下在全國有序、高效地開展起來,城鎮化將得到來自廣大農村一端的強有力的支撐,我們將看到隨著土地流轉帶來的人口奔流的是一個個對夢想和成功的追求,中國經濟將破解二元結構形成
城鄉發展一體化。(作者系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員兼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