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農村宅基地互換案例
村民老李與老王兩家相鄰,因村內拓寬道路,分別占用了兩家一部分宅基地,村委會就統一在村南空閑地補償給每家一塊宅基地。為方便居住,1998年,老李用舊宅基地對換老王在村南分得的新宅基地,并在本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簽訂《調解宅基地協議書》。同時,老王給老李4000元作為對舊宅基地上附著物的補償。2000年,老李在村南新宅基地蓋房子,并辦理了宅基地及房屋的登記手續。但到2001年1月,老李一家的原有宅基地及房屋卻始終不肯退出,兩家為此糾紛不斷。老李認為,《調解宅基地協議書》是買賣宅基地的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該協議書無效。請問老李與老王互換宅基地的行為是否合法?村民之間能否互換宅基地?
解答:
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本集體村民之間互換宅基地的行為,筆者認為,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村民之間經過批準可以互換宅基地。理由如下:
一、我國的相關法律和政策雖然禁止宅基地對外流轉,但是沒有禁止宅基地及住房在本集體內部轉讓和互換。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四款“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我國禁止宅基地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轉讓,特別禁止向城鎮居民轉讓。但是,我國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實踐并不禁止對于本集體內符合新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在本集體內部流轉宅基地,也不禁止本集體內村民之間互換宅基地。
二、本集體的村民之間互換宅基地必須堅持自愿的原則并履行有關批準程序。互換宅基地,究竟具體應當履行什么審批程序,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目前我國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一般是由村民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互換宅基地的審批程序不應嚴于宅基地的取得審批程序。在本案中,老李與老王互換宅基地完全屬于本人自愿,并經過本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簽訂了《調解宅基地協議書》,且老李2000年在互換后的新宅基地上蓋了房,并辦理了宅基地和房屋的登記手續。由于宅基地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之后登記發證,老李的新宅基地辦理了登記發證,視同經過了縣級人民政府的批準。因此在本案中,老李與老王互換宅基地的行為是合法的。
2 ? 農村宅基地互換協議
甲方: 村民小組村民 ( )
乙方: 村民小組村民 ( )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乙方同意將 調換給甲方作宅基地,訂立協議條款如下:
一、乙方同意將 該處 平方米的荒坡地調換給甲方作宅基地使用,四址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甲方將 該處 平方米的地方調換給乙方永久使用,四址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雙方簽訂協議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違約,一切責任后果由違約方負責。
三、甲方在使用過程中,如有土地糾紛,乙方應負責調處。
四、乙方在使用過程中,如有土地糾紛,甲方應負責調處。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生效,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甲方: 乙方: 在場人:
小組長意見: 村委會意見:(公章)
本協議于2017年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