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土地法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頒布實施,至今經歷了三次修改和完善(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土地改革也隨著我國各方面的迅猛發展而變得舉足輕重;“土改”的大力推行也意味著土地管理需要進一步用法律來規范,隨著土地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的土地法的部分條例已經不能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和制定被列入了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的第一類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土地管理法制化是規范發展土地改革的重要保障。根據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十三五”時期國土資源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配合立法機關完成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的修改和制定,其中包括研究制定《農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條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管理條例》、《國家土地督察工作條例》,并同步推進《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耕地占用稅條例》的修改完善。
此次土地管理修改,將突出五個方面的重點內容:
一、強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是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的關鍵,為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的要求,各種建設項目使用土地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審批用地,要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不得批準建設項目用地,要嚴把用地審批權關,落實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雙控;
二、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推進城鄉一體化是關系我國發展全局的戰略選擇;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精神,健全和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體制機制,加快農業現代化進程,總結目前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經驗,推進農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創新,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物權;
三、強化存量建設用地管理
創新存量建設用地管理機制,調動地方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完善閑置土地處置制度和土地整治制度;
四、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進一步改革完善土地審批制度,厘清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土地征收征用審批的關系,提高審批效率,優化對群眾的服務;
五、強化土地執法
立法就應執法守法,將國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為法律,加大執法力度,完善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效能。
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和制定是有序發展土地改革、土地管理的核心,讓土地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我國發展規劃也有著重要意義。
2 ?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
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經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法計劃,修改工作已經啟動。他說:“現在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實施的,這12年來,正是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城鎮化快速推進的時期。在這一時期,我們有兩億七千多萬的農村勞動力到城鎮就業,各種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涌現,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速度加快。在這種情況下,農業生產的經營方式已經在發生變化,所以這一次修改土地承包法,就是按照中央提出的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決策,把這些決策轉化為法律規范,使農村的土地承包制度與農業的生產經營方式相適應。”
對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將主要涉及哪些內容,劉振偉表示,中央在這個問題上已經有明確的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的有關文件提出,穩定農村的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權能,農民進城落戶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進城落戶的一個前置條件;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準入和監管制度;還要保障好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中央提出的這些要求,都是下一步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要考慮的內容。
“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是這次修改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目的。”劉振偉說,“土地的流轉,適度的規模經營是市場行為,不能下指標,不能用績效考核的辦法強行地去推動,規模經營也不是越大越好,我們國情差別很大,要因地制宜,穿多大的鞋腳知道,規模經營多大,經營主體知道,外人是不可越俎代庖的。”
在回答本報記者關于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和品種審定制度的問題時,劉振偉說,種子是農業的核心競爭力,現行的種子法是2000年頒布實施的,有一些制度已經不適應現實需要,所以這次提出對種子法進行修改。
劉振偉表示,這次種子法的修改主要是對育種科研的體制、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制度、品種審定的制度、種業監管的制度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全面的規范,為建立現代種業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現在草案稿已經完成,將盡快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品種的審定制度就像工業產品進入市場前的準入制度一樣。這個制度在上世紀60年代,在一部分省已經開始實施,上世紀80年代在國家層面實施。現在我們通過審定的農作物的品種是2.1萬多個,林木品種是5300多個。”劉振偉說,“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以后,一批綜合形狀好、適應范圍廣的優良品種得到了推廣。當然這個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通道太窄,需要審定的品種很多。另外,我們過去吃不飽的時候,對品種的標準定的是產量標準,對抗病的、抗蟲的、抗疫的并且形狀好的重視不夠,這是有缺陷的。在審定的過程中,有一些地方公正性不夠,這都是這次修改需要解決的問題。這次修改我們是把通道上的流量減少了,原來我們需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的品種是28個,這次減為5個。另外,我們開了一個新通道,對大型的種子企業,就是搞育繁一體化的種子企業,他自己研發的品種讓它按照國家的辦法自行測試,國家不再統一組織測試,但是企業要對真實性負責,如果造假有高額的處罰,并且取消自行試驗的資格。另外,對審定的品種推廣應用時,出現嚴重缺陷怎么辦?我們建立了強制的退出制度。品種審定制度總體看還是一個合理的制度,在現階段是不能取消的。”
談到種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劉振偉說,“我們國家種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起步比較晚,但是對這項工作是重視的,成效也是比較顯著的,但是實事求是地講,我們國家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比較小。主要表現是對原始創新的激勵制度發揮得不充分,導致的結果就是搞品種選育的人不少,但是我們修飾性的品種、模仿性的品種比較多,低水平重復的比較多,品種的同質化問題嚴重,這與我們的制度設計不合理有關。比如一個搞原始創新的花幾年或者十幾年搞了一個品種,但是別人把這個品種或者繁殖材料拿過去,在個別性狀上做一些修飾,又去報新品種,就堂而皇之地去推廣和應用了,這對原始創新是一個致命性的打擊。所以我們這一次在制度設計當中,要加大對原始創新的激勵保護,強化了對原始品種權人的利益保護和利益獲得途徑,可以說在種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我們向前邁進了一步。當然我們與國際上的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相比,還有一定的距離,但由于我們起步晚,要小步快跑,先走一步。”
3 ? 土地法2013年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4 ? 2013新土地賠償法
一、征地補償標準有哪些具體規定呢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征地補償費用項目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發生征地補償糾紛如何解決呢?
1、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在征地過程中,我們要依法辦事,要把個人利益與社會兼顧起來,一方面要支持政府征地工作,對征地補償不能漫天要價,要嚴格按照補償標準進行。